49中坠楼事件启示:事主到底有没有权查看复制监控视频?
曾经有亲身经历,在小区楼下,烟语君曾经因为搬东西,遗留了一件衣服,等想起来落在楼下,已经找不到了。因为不远处就有一个小区摄像头,就想到了到物业去调监控视频。父亲自信的说,他跟小区的保安很熟悉,结果撞了一鼻子灰回来。烟语君去了,问办公室的人为什么不给看,对方说摄像头涉及个人隐私,不能提供,只能由公安部门来调取。烟语君就说,公众场所的摄像头,怎么会涉及个人隐私?再说了,小区的摄像头都是业主的物业费安装的,安装的目的就是为业主服务,现在业主需要了而不给看,这是设置摄像头的初衷吗?最后,对方说要等领导来了进行请示,最后耗费了一上午,终于同意给看监控信息,找到了同楼的捡拾者。
国家层面的公共场所摄像信息适用规范,至今未见。根据公开报道,2016年,广州市法制办公布了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《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有“紧急查看权”条款,规定个人因人身、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,情况紧急时,可以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相关信息,但不得复制和调取。
有2016年就有文章介绍,在美国,安全公司Protection1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,美国境内有超过6000台无密码、开放访问的安全摄像头。根据公司的调查研究,这些安全摄像头都位于公共场所、私人企业的总部甚至是很多美国人的家庭中。对于执法记录形成的监控视频,立法规定,执法部门的监控录像需完好保存5年,如有损坏,主张权利一方直接胜诉,破坏证据者一律监禁。还有具体的案例。
回到49中坠楼事件,林同学母亲称其中的一段监控视频缺失后(今天的央视报道称,该天台平时无人区,所有就没安装摄像头),立马勾起了众多网友的搜索能力,一篇《近些年关键时刻坏掉的摄像头》成了网络热文。文中,列举了近些年多起热门事件中,本应该发挥一锤定音证明作用的摄像头,却偏偏坏掉的例子,不免让人怀疑,公共场所的摄像头安装者,是不是只出示对他们有利的监控视频,而对他们不利的视频,一句“摄像头坏了”,就没事了。法理上的上,权利和义务需要对等,可不是这么理解的。
实践证明,今天49中监控视频一出,顿时网络争议少了很多,可见,摄像头在证明事件发生中的威力,为何当初不早早公布,何至于闹得谣言满天飞?再进一步,是不是也应该到了对已经成为现象的监控体系,进行专门立法规范的时候了?对于公众场所监控摄像设备的安装、使用、公示、隐瞒和破坏删减视频录音等,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,必须做出严格的规定。
社会很单纯,复杂的是人,如何克服复杂,首先应该有权责对等的规范制度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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